【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某、卢某某、卢某甲起诉称:三原告均系死者卢某阳的配偶和儿子。卢某阳于2008年12月死亡。1990年卢某阳申请将位于卢某一村某某弄8号80平方米旧房拆建,于1992年经政府获准同意拆建并建成屋基和2米墙体(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13年下半年三原告依法继承并取得涉案房屋土地使用证,后三原告获知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于2000至2003年间被被告卢某乙、蒋某甲以5.8万元价格出让于被告金某某,并在此期间通过与卢某乙、蒋某甲签订的杜买契、房地产买卖契约、委托书等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卢某阳夫妇未委托卢某乙、蒋某甲出售宅基地,且农村宅基地禁止在非同一集体组织成员间买卖。故请求:判令确认被告提交给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杜买契和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认定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某某弄8-3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及原先土地上的建筑物归三原告所有;被告停止对三原告的土地使用权的侵害,拆除东阳市吴宁街道某某弄8-3号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修建该房屋前的建筑状况。
【法庭判决】
对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不动产,未经异议登记程序直接提起确权诉讼的,应当先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本案中,蒋某某、卢某某、卢某甲未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某某、卢某某、卢某甲的起诉。
原标题:蒋新月、卢国东等与金雄鑫、卢金元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