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使用金土地! 请
客服热线:400-855-6119  |  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私自互换宅基地,被侵权也难捍卫


 未收藏
作者:
更新时间:2015-07-30 00:17:08
案例发生地区:浙江
案例发生时间:2008
关键字: 宅基地
分享到: 更 多


【基本案情】

        座落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嘉会村坐西朝东七架头平房1间(土地证:图号4-6-14,地号416)是原告鲍康云的财产。房屋南首有空地一块,属于案外人鲍爱堂所有,鲍爱堂将上述土地调换给原告,被告陈永明在该土地上搭建了一个简易棚。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经当地调解组织调解无果。

        原告为证实该宅基地原告享有使用权,向本院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屋基地调换契约》、《勘丈记录表》等证据。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原告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只能证明其对房屋所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被告搭建简易棚的土地不属原告享有使用权的范围以内。原告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勘丈记录表》,虽能证明其向案外人互易土地的事实,但不能证明互易土地的合法性。现原告以被告搭建简易棚的行为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拆除简易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鲍康云(永)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鲍康云与陈永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

【法官/律师点评】

        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被告搭建简易棚的土地,是否是原告宅基地的问题,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为证实该宅基地原告享有使用权,向本院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屋基地调换契约》、《勘丈记录表》等证据。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审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勘丈记录表》所确定原告使用的土地不包括被告占用的宅基地;审查原告提供的《屋基地调换契约》是原告与案外人鲍爱堂签订的,内容涉及鲍爱堂将上述土地调换给原告,因原告未向本院举证证实该土地原是鲍爱堂使用的,且法律规定土地不得私自转让,不能证明被告搭建简易棚的土地原告享使用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搭建使用简易棚的土地是原告宅基地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我要投诉
注意:我们将处理结果发送至您填写的邮箱或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