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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讨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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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更新时间:2015-07-30 09:08:08
案例发生地区:天津
案例发生时间:2005
关键字: 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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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农妇在丈夫和儿子去世后改嫁到外村,未成想,其承包的土地却因其改嫁而被村委会收回。该农妇为此与村委会对簿公堂。2000年1月,宁河县年过五旬的农妇王某与丈夫、儿子一家三口,按照国家土地30年不变的政策承包了10.72亩土地,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限30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2005年春,王某的丈夫及儿子因意外去世,王某为了生存改嫁到外村。但此后,王某未能取得现所在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所在村委会也在其改嫁后,将其承包的土地收回,另行发包给他人。王某认为,原所在村委会收回其承包30年的土地,违反了政策,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庭审中,王某因有两块土地的使用权与他人存在争议,自愿放弃了这部分权利,只要求村委会返还其余7块土地合计8.01亩。

【法院判决】

        宁河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农妇返还承包土地的诉求。

【法官/律师点评】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按照国家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原告一家人对其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均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在丈夫和儿子去世后虽然改嫁到另一集体经济组织,但并未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一家人先前承包的土地仍由其继续经营于法无悖。为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维护国家土地承包政策,故依法判决村委会向原告返还违法收回的8.01亩土地,原告自2007年初至2029年底享有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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