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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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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更新时间:2015-07-30 09:25:15
来源:找法网
案例发生地区:湖北
案例发生时间:2014
关键字: 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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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而又憔悴的李瑛“五一”期间,心急如焚的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找到值班的胡永红律师,诉说自己是农业户口,原来在娘家的承包地被村委会无缘无故地收回了,婆家又因其没有户口拒绝给其分配承包地,现“扁担无挝,两头失尥”,不知所措,请求律师依法维权,取得原来的承包地。胡永红律师当即接受委托,并于当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李瑛是李家村人,嫁到了50里外的八斗冲,因为是独生女,常要照顾父母,所以三天两头回娘家,基本上娘家、婆家各住一半。户口也没有迁出仍在娘家。可是自她出嫁后,村里就把她的承包地收回了;而婆家八斗冲因为没有她的户口,也不给她分配承包地。

        她去找村长理论此事,村长说:“这可是村民会议所决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都要求收回你的承包地,我一个人做不了主,你别找我。找我也没有办法解决此问题。”李瑛顿时感到十分的孤立无援,但又愤愤不平:人多势众,因为多数人表态就可以违反法律规定,想收回承包地就收回吗?!胳膊真的拧不过大腿吗?

【法院判决】

        法院最后依法采纳并支持了胡永红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村委会的收回承包土地的决定,由原告继续承包其原来的土地。

        后话:原告的此宗承包地现正在开发、征收之中,至少也可以得到近百万元的补偿,就是律师的一个维权行动和诉讼让其二个月之内成了名副其实的百万富翁。

【法官/律师点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按照此法律规定,李家村不应该剥夺李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应该收回其承包地。

        《物权法》第六十三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按照此法律规定,李瑛完全可通过诉讼撤销村委会的决定,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国家、律师是弱者的合法权利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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