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9年,原告高某之父取得自家宅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宅基东邻被告白丁。原告之父于2006年过世,去世前在该宅基地上有北屋三间、东屋一间、角门一间、大枣树一棵。原告之父只有高某一个女儿,亦不在原籍居住。
2011年农历1月26日,原告二伯父高丙在原告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白丁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法定继承的院落内的房屋、枣树及宅基以四千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白丁,被告白丁当场将四千元交给了被告高丙。为增强协议的有效性,两被告的买卖协议有执笔人书写和证明人证明,并在协议上按了手印。因白丁自认为买卖协议有效,于2011年春天擅自拆除了原告应当继承的房屋及枣树,并在此宅基上建起了北屋三间。
高某于2013年7月份回家才发现此事。当时,她曾与两被告交涉,但无果而终。被告高丙的观点是,高某之父在病重及丧葬事宜上,作为兄长的他出力不少,自认为应该有权对弟弟的房产进行处理。而白丁也认为高丙的处理符合情理。为此,原告无奈诉来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被告白丁停止对原告宅基的侵占,恢复原状;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的财产损失一万元。
【法庭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父只有原告一个子女,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应由原告继承,通过继承,原告取得了原告之父的房屋及枣树的所有权。被告高丙不是所有权人,无权处分原告继承的财产,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高丙将原告继承的财产卖给被告白丁,被告白丁明知原告是继承人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并将原告继承的财产予以拆除。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两被告所签的买卖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