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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相邻关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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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4-11 20:42:18
案例发生地区:安徽
案例发生时间:2009
关键字: 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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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同属牌坊镇某某行政村的宋庄和石庄相邻,宋庄北地和石庄南地有一沟和一沟上路之隔,路在宋庄地里,路两旁的树林分别属于相邻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户管理。石庄祖祖辈辈向东出庄,再向南一段路程才能到达位于宋庄地里的大路。随着人口的增加,石庄人建房逐渐向南移,已经紧贴着大路旁的深水沟,而水沟之上就是刚刚修好的水泥路。但石庄人看着自己也集资修的水泥路,外出还要走近一公里的土路才能到达。石庄2个村民小组的干部想在对着村中间沟里垫条坝子直接走上水泥路,宋庄村民组村的村民不答应,行政村干部出面调解不成,石庄村干部就动员村民按人口拉土垫路,还有人吆喝谁不拉够土垫路死谁全家。2009年4月26日一夜之间,坝子建成路修好,还砍掉了宋某某承包地头路北旁的5棵杨树。同年5月,宋庄村民组将石庄的东村民组和西村民组告上法庭,理由是两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权益,被告村民饲养的猪羊等糟蹋庄稼,也不利于土地排水,影响了原告方的农业生产;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扒掉坝子,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石庄代表人的答辩意见是:修坝子垫路是全体村民的意思,修水泥路他们村民出了同样的钱,本着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宋庄也应该同意修坝子垫路;给宋庄人面子他们不要,也就不和他们商量了,这也是根据自己村庄的发展行使自己的权利。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多次深入两村了解情况,坝子没有留出排水的涵洞,路修好确实方便了石庄村民的出行,但村民饲养的家畜家禽时常到宋庄村民承包地里吃东西。法官在设法做宋庄人的工作,但人多口杂,村民小组长说了不算。而石庄的大人小孩都说宋庄人不讲理,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多次到法庭说事,情绪比较激动。后来水利部门介入,此案中止审理。

        2010年10月,此案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撤诉。

【法官/律师点评】

        此案是典型的相邻关系案件。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本案相邻关系纠纷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2008年石春玲主编的《物权法原理》一书中的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相邻越界关系都没有列举建坝子这种现实生活中的相邻关系。现就本案相邻关系及处理原则分析如下。

        1、相邻土地通行关系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本案被告改变传统通道另开新的通道,从而必需从原告的土地上通过。但本案的通行只是一个表面的现象,其实质还有其他的法律关系

        2、相邻土地利用关系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民法通则》对此没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相邻施工关系,即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也算是“建造”建筑物吧,被告不是要求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也不是“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而是永久地占用;并且是在没有达成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原告的林地,并毁坏原告的财产,这显然是与上述法律相违背。

        3、相邻危险预防与排除关系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因此,相邻人在自己所有土地上建筑施工、应当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本案被告建坝子修路必然危及原告树林的安全,也实际占用了原告的林地、毁坏了原告方集体所有的5棵杨树,所以作为相邻一方的原告有权要求违法施工的被告消除危险,已经实际造成了原告合法财产的损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

        4、相邻越界关系。

        在上面提到的《物权法原理》一书中,相邻越界关系主要是指越界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越界根枝的相邻关系和越界果实的相邻关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未作规定的。上述三种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像本案原告方提到被告的家畜家禽,由于人为的管理不善,而超越家畜家禽应该在被告村庄的活动范围,去原告方庄稼地里吃东西,从而给原告的生产带来不便或给原告发包给村民的土地上的庄稼带来危害,这种关系可不可以成为相邻越界关系哪?笔者认为被告村民在自己村庄里面生活,基于自己宅基地的使用权,在自家院子里或村庄里面饲养家畜家禽符合农民的生产、生活传统和习惯;但因管理不善或动物自身生存的因素,跑到相邻的原告方的庄稼地里,给原告带来妨碍和危害,这单就相邻关系的类型来讲应该是相邻越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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