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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数包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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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04-11 21:05:46
案例发生地区:江苏
案例发生时间:2004
关键字: 承包经营权 权属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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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左新忠。

        被告:吴鑫林。

        原、被告双方均系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蒲村村第15组村民,1997年,经双方协商同意,村组将原由原告左新忠承包的1.3亩地调整给被告吴鑫林承包,并将原由被告吴鑫林承包的1.1亩地调整由其他村民承包;1998年2月10日,原告左新忠与其所在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村前2.25亩土地,该2.25亩土地中包含调整由被告承包的1.3亩土地;自1998年起,经村组确定后,被告吴鑫林直接缴纳附着于该1.3亩土地上的税费;2004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1.3亩土地,双方协商未果,因而成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诉争的1.3亩土地虽由原告与所在村组签订承包合同,但该土地在原告的承包合同签订之前即由村组调整由被告实际经营,双方均无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双方应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左新忠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左新忠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律师点评】

        本案是因双方争议的1.3亩土地由吴鑫林实际经营,左新忠要求返还未果而引起的纠纷。该1.3亩土地在左新忠签订承包合同之前,由吴鑫林实际经营。双方均主张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双方均未实际取得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尽管左新忠认为其已经签订承包该1.3亩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取得承包经营权,本案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但在本质上本案双方的争议仍属于土地使用权之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当事人应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上诉人左新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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