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21580 | 提问时间:2014-10-28 14:16:30 | 问题分类: 交易>登记审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时间2014-10-28 14:26:27
某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后,由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里没有置换的规定,对已经占用的土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收回并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内容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还应当包括营业损失补偿。
由于政府在收回土地的工作中没有及时给予适当补偿,这一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故在计算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营业损失补偿时,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计算或者估算。
对于该企业未批先用的事实,应当对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处理。如果不符合规划,应当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如果符合规划,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具体操作可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中《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4条4.3(2)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