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21540 | 提问时间:2014-11-04 15:56:32 | 问题分类: 交易>登记审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时间2014-11-04 16:07: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