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21540 | 提问时间:2014-11-04 15:57:32 | 问题分类: 交易>登记审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时间2014-11-04 16:10:14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三、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一)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2公顷以上的4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