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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土地证能否载明共有情况

提问者:021617  |   提问时间:2014-11-05 16:54:15  |  问题分类: 交易>登记审批 


问题描述:

【咨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个人住房和土地属夫妻共有财产。但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土地使用权人仅为一人,且没有注明是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双方共有,致使共有人产生诸多疑虑。请问,个人住房土地证书能否具体载明共有情况呢?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时间2014-11-05 17:03:55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的不动产权利形式有共同共有、独有、部分共有等几种形式。《土地登记办法》第四章规定,申请土地权利登记的主体是“当事人”,并没有规定只登记一个名字。“当事人”显然包括了全体共有人,而不是指家庭某一个人或者全家指定对外的家长。因此,在办理夫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可以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土地登记部门应当受理。在制作土地使用权证时,可以为夫妻双方颁发一本土地使用权证,顺序记载两个人的名字,也可采用为夫妻一方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另一方颁发共有权证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