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033 | 提问时间:2014-11-14 08:41:18 | 问题分类: 交易>迁地补偿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iexuan | 回答时间2014-11-14 08:46:38
您好,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方管拆[2003]666号) 、《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偿费标准的有关规定》(京兴政发[2004]2号)第四条“四、经营性用房的停产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一)经营面积的确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拆迁的房屋一致,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经营面积以实测的经营面积认定。 (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行为,由拆迁人按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生产经营1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执照日期计算,截止日期到拆迁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2.年纳税额1000元以上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行为,不给予补偿。”的规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补偿要求的,由拆迁人按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计算方式为: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实测的经营面积×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