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3240 | 提问时间:2014-08-01 11:34:50 | 问题分类: 交易>登记审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chenqs | 回答时间2014-08-01 11:35:33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也就是说,登记发证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的业务办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土资源局);土地抵押登记直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