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x0079 | 提问时间:2015-04-13 12:06:06 | 问题分类: 交易>登记审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ionglh | 回答时间2015-04-13 13:40:08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3.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4.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5.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6.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7.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本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