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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须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提问者:jtd0281  |   提问时间:2015-04-14 11:14:53  |  问题分类: 交易>登记审批 


问题描述:

求详情!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ionglh | 回答时间2015-04-14 11:22:33

    根据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一)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

      (二)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四)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

      (六)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

      (八)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

      (九)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

      (十)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