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13320 | 提问时间:2015-09-21 17:28:34 | 问题分类: 交易>迁地补偿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013520 | 回答时间2015-09-21 17:34:01
提问人对两部法律条文理解可能有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6个月的期限,是指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时限要求,也就是说,若超过了6个月再不提诉讼,就丧失了诉权。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3个月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最长期限,并非指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既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6个月期限后,在3个月内任何一个时间段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若超过3个月的最长期限再申请执行,法院就不会受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