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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非诉强制执行期限如何确定?

提问者:013320  |   提问时间:2015-09-21 17:28:34  |  问题分类: 交易>迁地补偿 


问题描述:

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我们基层执法人员在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遇到了难题。因为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我们原先给予违法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时限是3个月,但新《行政诉讼法》规定是6个月。

因为这两个法律处于同等的地位,当违法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我们执法部门应在6个月、还是3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013520 | 回答时间2015-09-21 17:34:01

    提问人对两部法律条文理解可能有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6个月的期限,是指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时限要求,也就是说,若超过了6个月再不提诉讼,就丧失了诉权。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3个月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最长期限,并非指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既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6个月期限后,在3个月内任何一个时间段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若超过3个月的最长期限再申请执行,法院就不会受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