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21278 | 提问时间:2014-08-25 13:59:33 | 问题分类: 交易>登记审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时间2014-08-25 15:02:42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的土地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4)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处理办法:
①个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②单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