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008 | 提问时间:2016-06-27 09:45:08 | 问题分类: 交易>登记审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vsx | 回答时间2016-06-27 09:46:57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小区内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实施细则》明确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