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156 | 提问时间:2016-08-26 09:30:17 | 问题分类: 交易>登记审批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aoan | 回答时间2016-08-26 09:33:46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6条的规定,土地登记申请审查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予以驳回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
(2)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3)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
(5)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6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暂缓登记:
1.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4.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