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30112 | 提问时间:2017-03-16 09:22:42 | 问题分类: 交易>迁地补偿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chenqk | 回答时间2017-03-16 09:23:40
关于农业户口迁出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问题,《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 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 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26 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 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 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农业户口迁入 县城,其承包土地被征收的,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