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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回答:不再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已经得到了征地补偿款。若被征地块尚未利用,农民继续耕种的,政府发出清除地上作物的通告后,农民应按政府规定的时间交回土地。
最后回答:为了有效地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保障土地登记文件的法律权威性,提高行政效能,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10月30日就印发了《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90号),并出台了《...
最后回答:答:因公司分立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当事人具体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土地登记机构应当如何办理等,由于分立的情形比较复杂,《土地登记办法》没有作出明...
最后回答: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企业不需要缴纳这部分公共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最后回答: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征收范围上与房产税是类似的,它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南京市目前的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是:市区四...
最后回答:答: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 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具体...
最后回答: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
最后回答: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者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
最后回答: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第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由于来...
最后回答: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
2017年养老金新政,对于农民有哪些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