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6306 | 提问时间:2014-12-29 16:57:35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土地政策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huangtt1 | 回答时间2014-12-29 16:58:11
为了有效地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保障土地登记文件的法律权威性,提高行政效能,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10月30日就印发了《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90号),并出台了《土地登记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土地登记人员必须具备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土地登记的理论与方法、土地管理基础知识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规定《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是土地登记人员上岗资格的凭证,凡参加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2003年,国土资源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44号),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再次明确规定了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之所以要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土地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交易日益活跃,土地的财产价值属性不断显现,土地登记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因土地登记产生的纠纷和诉讼越来越多。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如果出现登记错误,登记机关将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减少因登记产生的纠纷,减少登记错误,保证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就需要不断的提高土地登记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因此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成为必然。二是顺应国际通行做法。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土地登记人员都有很高的要求。土地登记人员都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才能从事土地登记工作。如德国登记的主管部门是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工作人员主要由法律工作者、行政管理人员和仲裁法官组成。土地登记的具体审查、批准核实工作,主要由法律工作者承担。日本登记官是在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服务的且经法务局长或地方法务局长指定的法务事务官。登记官经考试后由法务大臣任命,为国家公务员。韩国登记人员,由地方法院院长从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以及登记所的法院书记官、法院事务官、法院主事或者法院主事补中指定而产生。澳大利亚法律对注册登记官资格有严格的要求,一般要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俄罗斯登记法》第15条则要求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或者有在国家权利登记机关不少于两年的工作经验、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符合规定要求之职业技能考试者可被任命为登记官职位。
考虑到实际情况,《办法》仅规定“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应当持证上岗。具体来说,就是在土地登记簿上签署审查意见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根据2008年7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在土地登记簿上签署审查意见的“审查人”与“负责人”应当在签字的同时应当填写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而对其他从事土地登记辅助工作的人员,如对在窗口收件人员、具体制证发证人员等,目前都没有要求必须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