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1年初,姚某某与季某某将共同建造的两上两下楼房及相应附房二间给儿子姚某作为与曹某某的婚房使用。1991年12月,姚某与曹某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姚甲。1999年11月,涉案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人为姚某。2001年8月,姚某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后曹某某改嫁另住,涉案房屋由姚某某与季某某居住使用。2011年5月,姚某某与季某某诉至法院,主张涉案房屋为姚某的遗产,要求与曹某某和姚甲等额分割继承涉案房屋。曹某某、姚甲抗辩主张涉案房屋是在姚某与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属于姚某与曹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姚某某与季某某只能在姚某个人财产范围内进行继承,即只能分割涉案房屋1/4的份额。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在姚某与曹某某结婚前建成,结婚时作为婚房使用,应当认定是姚某某与季某某赠与给姚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姚某与曹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影响房屋的权属。遂判决涉案房屋为姚某的遗产,由姚某某与季某某继承1/2的份额,楼下二间及东边附房一间归姚某某与季某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