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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受让公司划拨用地 征迁后无法获得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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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07-30 09:54:40
案例发生地区:福建
案例发生时间:2004
关键字: 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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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3年7月,益律公司经厦门市政府批准,取得位于杏林区西环路东侧、联伟有限公司厂房西侧的划拨土地A(5228.258平方米),作为生产厂房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期限至二○四二年十二月十日止。

        2004年11月,益律公司为转让人(甲方)、沈某等人为受让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房产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受让坐落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滨路五号的房产,经营性土地面积4906平方米,建筑面积2346平方米,土地权属为有偿划拨性质。双方还约定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以及若遇到政府征收拆迁,相关拆迁赔偿工作的处理以及赔偿金的归属等。

        协议签订后,沈某等人依约支付了转让款。随着厦门岛外开发建设步伐的加快,上述土地遇到政府征地拆迁,益律公司与相关征地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相关拆迁款,其中部分款项支付给沈某等人。沈某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益律公司应当返还全部的讼争土地及房屋的征地补偿款。益律公司不予认可,2014年5月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法庭判决】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主要涉及讼争《房产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讼争土地使用权系通过有偿划拨方式取得,虽为有偿,但仍属划拨性质,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根据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划拨土地流转的限制,防止国家利益受损。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应认定该协议无效。

【法官/律师点评】

        本案承办法官洪德琨解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讼争房产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因讼争房产所在的土地系划拨性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产转让协议》并未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故该《房产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关于合同无效后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讼争协议被确认无效后,益律公司应返还沈某等人购房款,沈某等人应相应返还讼争房产,但不能狭义的认为,只需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即可,应兼顾合同法公平原则并考虑双方对协议无效的过错责任,益律公司应当退还相应的购房款,并支付讼争房产在签订合同时以及拆迁时的价值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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