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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学校办公楼改建商场 被判租约无效并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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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海涛
更新时间:2015-11-09 16:27:31
案例发生地区:福建
案例发生时间:2012
关键字: 划拨土地 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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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经厦门市规划局核准,华天学院办公楼等建设项目获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性质为文教用地。2012年1月,华天学院与王某签订一份《租赁协议书》,华天学院将其南侧教工配套设施一期房产负一层、一层、二层及二层楼顶、靠西侧圆形建筑三层即教工活动中心及其楼顶,出租给王某经营使用。王某依约支付租金,并接收租赁物。

        后王某拟将承租的建筑物改为商场,在改建过程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函告华天学院,认为华天学院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并立即对改建部分自行整改。因华天学院和王某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双方就租赁协议效力产生的争议协商无果,华天学院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王某与华天学院所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判令王某立即将该协议项下的建筑物恢复原状并交还华天学院。

【法院判决】

        厦门中院审理后判决,确认王某与华天学院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无效,王某立即将租赁的建筑物恢复原状并交还华天学院。

(原标题:划拨土地上房产权益那些事)

【法官/律师点评】

        厦门中院民五庭法官章毅分析指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讼争租赁协议的效力如何。

        讼争租赁房产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是不得转让、出租及抵押。

        本案中,华天学院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鉴于《租赁协议书》对讼争房产使用的约定已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依法不应许可。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已明确予以制止,要求整改。由于华天学院办学属公益性质,其建设用地的审批及建设工程许可均应严格规范。本案讼争房产的租赁方已将租赁建筑物改建为商场,而商场的使用功能与该建筑物原设计用途为人防、餐厅、办公、会议、休息的使用功能完全不同。鉴于对学校应严格管理和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及安全保障,对王某将租赁建筑物改建为商场将影响学校氛围或损害社会公共安全应有所预见,并予限制,因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应视为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王某所取得讼争租赁房产亦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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