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使用金土地! 请
客服热线:400-855-6119  |  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您的问题或关键字 我要提问
承包方弃耕后,村委会是否可以将弃耕的土地发包给他人?

提问者:2132  |   提问时间:2014-09-12 17:20:05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希望得到解答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enjx | 回答时间2014-09-12 17:20:19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非常重视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因此在通常情况发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是不能随便收回承包地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对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2)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人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3)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4)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但如果承包人长期弃耕不种,作为发包方村委会将土地暂时收回也并没有什么不对,这样做是为了充分地利用土地。但这样做必须注意的是:不论发包方是否将收回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都应该返还,如果转包给的第三人已经在承包地上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可以要求承包方对合理投入进行补偿。



   其他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