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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24亩国有土地修建农家乐应付的法律责任

提问者:0406  |   提问时间:2014-09-16 16:25:06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案 由:高海军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
主要案情: 2011年4月,高海军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游仙区小枧沟镇紫阳村二社的24亩国有土地修建农家乐。
处理情况: 2011年9月19日,市国土资源局向高海军送达《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书》。因高海军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农家乐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2011年9月28日,市规划局向高海军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2012年8月,根据市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游仙区13宗违法建设的通知》,游仙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宗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高海军非法占地行为一并消除。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hangqy | 回答时间2014-09-16 16:29:04

    1、擅自占用24亩国有土地修建农家乐,应该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2、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为其他用途的情况。
    4、根据《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①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②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③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④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属于“数量较大”。
    5、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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