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2125 | 提问时间:2014-09-23 11:06:16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enjx | 回答时间2014-09-23 11:06:34
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只支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者保证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退还。土地管理部门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20%的违约金,余额予以退还
,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