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23065 | 提问时间:2014-09-25 17:30:04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caist | 回答时间2014-09-25 17:30:29
安置办法:被拆迁房屋原面积45(不含4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5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积安置。
收款办法:原面积部分不收款,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收款,产权归个人所有。应安置户型之外再要求增加面积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按商品房价格收款。
生活困难的:住户生活困难,经本人申请,原面积35平方米以下的可安置到35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仍按每平方米600元收款。
居住困难的:针对棚户区住户住房拥挤的现状,经原住户要求,45平方米的户型可以设计为两间居室,55平方米的可以设计为三居室。
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没有过渡期的每户200元)。
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按下列标准支付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120元;40平方米以上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150元;6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