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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23066 | 提问时间:2014-09-25 17:36:55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caist | 回答时间2014-09-25 17:37:57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依附原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前搭建并住人的偏厦,经调查居住人员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与房屋所有权证地址相符,现场公示无异议,确属两户的可在应安置户型基础上增加5平方米面积,确属三户或三户以上的可增加10平方米面积,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850元收款,产权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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