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23066 | 提问时间:2014-09-25 17:40:44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caist | 回答时间2014-09-25 17:41:20
(-)棚户区被拆迁人依法选择产权调换的,既可以选择适用《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规定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省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政策,实行“拆一还一”的产权调换方式,即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新套型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该地区上年度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结算差价。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的住宅房屋标准套型分3类,即一类套型43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每类套型允许误差2平方米。
(三)棚户区内被拆迁人,经民政部门确认为低保户的,在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时,可以在物价部门公布的安置住宅地区上年度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50元。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发布之日后批准拆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