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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0023040 | 提问时间:2017-10-13 11:44:47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0023044 | 回答时间2017-10-13 11:44:47
经营权共有人是指1995年土地延包时生产队发包给承包户时,承包户中所包含的成员。即村民口头所说的1995年分到了田的人。因当时超生、婚嫁、后来出生等没有分得田的村民不具有经营权共有人资格,不能填写在“表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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