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023078 | 提问时间:2017-11-01 17:23:10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0023080 | 回答时间2017-11-01 17:23:10
题主这些应该可以帮到你吧!我国《物权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