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使用金土地! 请
客服热线:400-855-6119  |  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您的问题或关键字 我要提问
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提问者:02131  |   提问时间:2014-07-10 11:12:27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时间2014-07-10 11:12:40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30 日内提文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遗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土地权争议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耍负资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其他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