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使用金土地! 请
客服热线:400-855-6119  |  收藏本站 关于我们



您的问题或关键字 我要提问
村委会在土地承包中的法律地位

提问者:05157  |   提问时间:2014-10-14 11:06:45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村委会在土地承包中的法律地位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eihz | 回答时间2014-10-14 11:08: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由此可知,村委会在土地承包中作为发包人存在。



   其他类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