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sxl3200 | 提问时间:2014-10-14 16:01:06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tt | 回答时间2014-10-14 16:01:31
你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要求,对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组织评估。(土地利用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