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1030 | 提问时间:2014-10-14 16:38:11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0911 | 回答时间2014-10-14 16:39:14
你好!1、根据《土地管理法》5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2、根据《关于印发(试行)和(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必须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