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2138 | 提问时间:2014-07-10 11:49:54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xuyj | 回答时间2014-07-10 11:50:08
非农业建设经过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承担补充耕地的义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专用,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根据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