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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国土部门该如何处理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占用耕地问题?

提问者:sxl3222  |   提问时间:2014-10-15 08:33:19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目前,地方有关部门或民营企业在开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中需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由于此类项目不涉及永久性建筑,请问国土部门该如何处理该种情况?是否要求用地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基层国土部门是否需承担耕地复垦的监管责任?谢谢!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tt | 回答时间2014-10-15 08:33:34

    你好!开展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虽没有永久性建筑,但临时用地造成土地损毁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或民营企业作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复垦,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土地复垦义务。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将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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