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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开采石灰岩矿审批登记权限咨询

提问者:sxl2027  |   提问时间:2014-10-15 11:42:47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您好!请问外国法人独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石灰岩矿是否可由市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发证?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nqing | 回答时间2014-10-15 11:44:33

    你好!现将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开采石灰岩矿审批登记权限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第七条规定,“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根据《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通知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依照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石灰岩矿产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开采的矿种。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涉及的34个重要矿种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石灰岩等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石灰岩矿产审批发证的管理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发证权限的管理请询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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