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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界定范围咨询

提问者:sxl3111  |   提问时间:2014-10-16 08:38:37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根据[2010]155号《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为: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请问:1、规模化种植经济林(包括果树等)、中药材项目用地,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2、花卉、食用菌是否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是否适用工厂化作物栽培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3、看护房如何界定,超过什么规模就成为附属设施用地;4、附属设施否可以修建永久性建筑、建筑高度是否有规定。亟需回复,谢谢!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tt | 回答时间2014-10-16 08:40:29

    你好!按照155号规定,设施农用地主要是指经营性养殖和工厂化作物栽培,您所提经济林属于林地管理范畴、中药材属于园地范畴,与设施农用地无关,花卉、食用菌等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具体规定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管理部门;看护房一般情况是指借助温室一侧隔离出来的小房间,一般单层,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由于面积较小所以不从温室占地中独立出来,作为生产设施对待,如果超过上述标准,应当归类为管理用房,属于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建设标准应当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如农业部门、建设部门对建筑物的管理规定执行,国土资源部门主要是从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和标准进行管理。(耕地保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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