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4444 | 提问时间:2014-10-23 16:25:24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hangqy | 回答时间2014-10-23 16:25:44
农村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合同效力 地随房走
一、房地产权现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房屋买卖现状和法条分析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982年1月7日《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员建房和村镇建设用地,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集体划转给社员的宅基地,社员可长期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更加明确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三、目前在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法律欠缺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应采有条件有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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