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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与房屋动迁补偿规定

提问者:04700  |   提问时间:2014-10-29 16:25:34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宅基地与房屋动迁补偿规定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hangqy | 回答时间2014-10-29 16:25:49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的范围划分为三类。一类:城桥镇行政区域内陈海公路新线以南地区及陈家镇、长兴乡、横沙乡行政区域;二类:堡镇、新河镇行政区域内陈海公路新线以南地区;三类:除一、二类以外的地区(以上类别划分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补偿安置标准:(1)土地使用权基价,一类地区9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8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700元/平方米。(2)价格补贴,一类地区4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35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300元/平方米(以上补偿安置标准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本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划分及补偿安置标准,将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状况和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各拆迁基地的补偿安置区域类别划分及补偿安置标准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时点为准。

      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享受: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安置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房屋以期房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过渡期内,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按600元发放。超过约定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家用设施移装费,电话、煤气、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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