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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协议出让相关问题咨询

提问者:05366  |   提问时间:2014-10-31 09:45:09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你好!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请给与答复。一是在2003年城市拆迁改造时,个人从开发商手中购得一栋楼,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但该栋楼所用土地政府没有供应,购房人在2008年办理了房产证,现要求办理土地手续,能否协议补办出让,如何办理?二是一国有企业在市中心,企业原有的工业项目早已停止,企业利用原有厂房进行商业经营,所收取的租金用于企业职工养老等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厂房已经破败,为了盘活存量土地,也为了企业的发展,企业想利用得天独厚地理条件进行改造,原土地证上的用途为工业和住宅,规划局已出具了规划意见和条件(同意改造),规划用途80%为商业,20%为住宅,现企业申请补办出让,受让人仍为原企业,企业不改制、也没有破产,能否进行协议出让?急盼回复!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eihz | 回答时间2014-10-31 09:50:05

    你好!一、关于您所提购买建筑物没有用地手续的问题。根据您来信中的信息,您所购买建筑物的土地性质可能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建筑物使用的土地为划拨用地,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另一种情况是该建筑物使用的土地为违法用地,如属于这种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经认定为确需补办用地手续,才能补办,否则将不予补办。 二、关于您所提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用途的问题。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企业用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另一种情况是企业用地性质为出让土地,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两种情况均可采用协议方式,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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