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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所属农场收回划拨土地补偿费问题

提问者:05363  |   提问时间:2014-10-31 09:47:06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您好!请问:如果因国家建设(如:铁路建设、打井等)需要收回农场土地,补偿是否应该按照以下相关文件执行?如果当地政府规定与以下文件不一致该怎样要求补偿? 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 〕202 号)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给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但应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农用地并将其作为生产生活主要来源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补助费给予个人;但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补助费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三、《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2010年8月5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原农转非后的国有土地,未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eihz | 回答时间2014-10-31 09:48:40

    你好!国有农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农场土地不存在土地征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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