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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出让的商住用地是否在成交价款外再交纳耕地占用税

提问者:05464  |   提问时间:2014-11-04 10:10:30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你好!我们企业在本地土地管理部门以挂牌方式取得了土地所有权,在交纳契税的同时还让我们企业交纳耕地占用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土部(财综2009.89号)文件不应有企业交纳。请问对否?最近国家有没有出台新的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谢谢。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weihz | 回答时间2014-11-04 10:11:05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第二条的规定,在具体征收过程中,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企业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时,由企业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再单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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