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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用合同未解除

提问者:sxl2049  |   提问时间:2014-11-11 16:44:27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被征用的土地 原以一口人150元一年组给村里30年,有合同。 后村里转租别人建立养殖场 现在政府征用已经付给养殖场所有人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并已拆除。进驻施工人员,但我们并没得到关于土地的任何通知以及补偿的款项,只有施工现场有一张征收及补偿公告,平时我们是不会去那里的,这样一张公告是否合法?既然养殖厂已经拆除撤走 ,也没有征求土地使用所有权人是否同意征收,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是复耕?因为我们没有得到政府或村里的通知,所以我们是否可以去耕种?还有就是关于原有的30年合同未解除,是否可以要求补偿损失?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nqing | 回答时间2014-11-11 16:45:58

      您好,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情况比较复杂,在法律中并无系统的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目前一般是指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承包和转包。通过土地划拨及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权是无限期的一般国有土地的(这个程序严格)。你们的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土地的使用权到期应当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你的这个情况没有到期,现在我不知道你们签定的合同中有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方式途径等情况。你们是土地所有者,是农村集体土地,要想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必须得征收或征用,参照国家的补偿标准和安置,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如果按照合同承包转包的来定,看合同中是否约定必须经过你们的同意,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不经过,对了您说的也没有土地使用所有权人是否同意,这句错误,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你们是所有者或使用者。
      从上面可以分析,一张公告是不合法的,应当有必要让相关利害关系人知道,改变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依法征收,按国家标准补偿(所有者,当土地所有者不是使用者时,按照双方协商,或者仲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按当地的土地管理办法来处理。复耕一般不可以,只有解除合同,或合同到期,特别的不可抗力的,才能复耕。可以要求补偿,所有者有这个权利!
      一时也说不清楚,不懂的话,到时我就直接说白话,不说专业术语了,最直接明了的就是拿着合同书去当地律师事物所询问律师,让他看下你们的合同书的一些情况,根据当地的土地管理办法和合同情况,后才更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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