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DY2355 | 提问时间:2014-11-12 16:25:29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hangsl | 回答时间2014-11-12 16:25:46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4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第15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1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辖区,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将家庭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并与发包方解除土地承包关系;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回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交回;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期内,承包农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家庭承包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