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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收回土地后,能否请求请求返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

提问者:DY2345  |   提问时间:2014-11-13 08:35:01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问题描述:

发包方收回土地后,能否请求请求返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


  •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hangsl | 回答时间2014-11-13 08:35:25

    • 一旦发包方依法收回土地,就表明承包方已经因为全家转为非农业人口而彻底失去了使用该承包地块经营牟利的权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流转期限内,承包方不应再从该地块的经营中获得任何收益,当然也包括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利益,已经预支的收入无疑应当全部退还土地所有权人。

    在发包方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的追索剩余流转期限内的流转价款的诉讼中,如果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剩余流转期内的流转价款虽然是分期支付,但仍然是由承包方代第三人向发包方支付,或者发包方与第三人就流转价款的数额发生争议,则受诉法院应当追加承包方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承包方和与第三人签订流转合同,在承包方依法以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又未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的情况下,应当从公平原则出发,考察导致承包方与第三人真实的流转价款和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普遍情况,结合承包合同确定的承包费的数额,综合评价后,确定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的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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