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者:041313 | 提问时间:2014-11-20 16:33:49 | 问题分类: 土地知识>专业知识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zhangqy | 回答时间2014-11-20 16:36:27
1、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2004年12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条: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3、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则进一步明确,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4、2007年12月11日,国务院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但以上没有一个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反大多是通知、决定、意见等,因此其法律效力如何不得而知,但我们国土系统办理登记时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1---4条),对宅基地转让不予受理。如老百姓对我们不予办理的理由不同意,可到人民法院起诉。我们按照法院判决结果执行。
未来宅基地应该允许流转,这是一种必然,这次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好像提出了宅基地允许抵押,为流转打开了大门,但毕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允许宅基地转让,所以您这一情况是不能办理的。